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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受賄罪起刑點

法律3.2W
貪污受賄罪起刑點
貪污受賄罪如何判刑

個人貪污或受賄不足5000元,情節嚴重的,貪污或受賄2000元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六個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個人貪污或受賄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處拘役刑。個人貪污、受賄5000元,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犯罪情節嚴重的,5萬元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個人貪污、受賄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情形另行規定。個人貪污、受賄1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