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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修路的徵地補償標準

法律2.42W
四川修路的徵地補償標準
四川徵地補償標準
對於四川徵地補償標準的第四十二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 和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屬於個人所有的,支付給個人;屬於集體所有的,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 (三)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徵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 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於土地被徵用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佈,並用於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安置。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四十三條 耕地被佔用後,應當依法減免農業税,並相應調整糧食合同定購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