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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法院管轄權

法律2.02W
承攬合同的法院管轄權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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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管轄權法院會怎麼規定呢?

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承攬人所應完成的工作成果為定作物。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為定作人加工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如來料加工等。
    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如定作服裝、設備等。‘修理合同是指承攬人為定作人修復損壞的物品,由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的合同。如修理汽車、電視機等。
    複製合同,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提供的樣品,重新制作一個成品,定作人予以接受井支付價款的合同。如配製鑰匙等。
    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利用自己的技術和設備為定作人完成某項測試任務,定作人接受測試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