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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辯護詞

法律2.81W
偽造貨幣罪辯護詞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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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辯護詞

其實偽造貨幣罪辯護詞並不複雜,在寫的時候注意以下幾點:
1、“貨幣”: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兑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包括台幣、港幣。

2、本罪的基本犯罪構成:

⑴ 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而為;

⑵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偽造貨幣的行為。所謂偽造貨幣,是指沒有貨幣制造權的人,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式樣、規格等,使用多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本罪為行為犯。一般説來,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但這並不是説一定就構成犯罪,這是因為任何違法行為包括偽造貨幣的行為只有達到一定危害程度時才能構成犯罪。

3、犯罪罪名的確定。假幣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實施數個相關行為的,在確定罪名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⑴ 對同一宗假幣實施了法律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行為,應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行為,按相關罪名刑法規定的排列順序並列確定罪名,數額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併罰:

⑵ 對不同宗假幣實施法律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行為,並列確定罪名,數額按全部假幣面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併罰。

⑶ 對同一宗假幣實施了刑法沒有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數個犯罪行為,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如偽造貨幣或者購買假幣後使用的,以偽造貨幣罪或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⑷ 對不同宗假幣實施了刑法沒有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數個犯罪行為,分別定罪,數罪併罰。

⑸ 出售假幣被查獲部分的處理。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亦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但有證據證實後者是行為人有實施其他假幣犯罪的除外。

⑹ 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台幣行為的處理。對於偽造台幣的,應當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出售偽造的台幣的,應當以出售假幣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