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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軍人退休後工傷復發

法律1.96W
傷殘軍人退休後工傷復發
傷殘軍人退休安置方式

根據《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第五條 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權限審批。

第六條 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 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對殘疾軍人所發放的撫卹金就不是依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的了,全國各地基本上都要貫徹以上撫卹金的發放標準,另外,軍人如果是因為工作作戰等這些原因,落下終身殘疾這種結果的話,國家同時也規定了其他對殘疾軍人的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