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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解釋

法律2.8W
最高檢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解釋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設立用於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羣組或者發佈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