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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商標所有權該怎樣判

法律2.32W
離婚商標所有權該怎樣判
離婚商標所有權該怎樣判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或個體工商户,且以公司或個體工商户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登記併成為商標持有人,或者以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名義申請註冊,離婚時,該商標已成為馳名商標或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現雙方均要求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如果雙方是以公司為商標註冊人,就不存在夫妻共有的問題,該商標所有權就應為公司所有。只是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若繼續擁有公司產權,須就此商標的經濟利益給予對方適當的補償。但當一方要求法院判決其繼續享有該商標的使用許可時,就是一個法律難題。特別是雙方對該商標的形成及馳名均做出過貢獻的。
如一方不同意他方使用,法院能否以判決的形式許可其使用。我們認為,商標權的內容包括使用權和禁止權兩個方面,使用權即是商標權人可以在其註冊商標所核定的商品上獨自使用該商標,並取得經濟利益,也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將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事實上,許可他人使用是商標使用權的一個方面,既然是使用權,法院就可以根據民法的相關理論判決給一方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 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