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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犯罪有幾種解釋規定

法律3.05W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犯罪有幾種解釋規定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製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


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