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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賠償

法律2.77W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賠償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2、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多次行為的,會被公安機關按照犯罪處理。這種犯罪不存在單位犯罪,犯罪主體是一般自然人。如果個人用單位名義從事違法犯罪,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也是個人,將其逮捕後儘快的移送檢察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