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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與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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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與其他損失
定金罰則需滿足哪些條件,定金與其他擔保有什麼區別
一、定金罰則需滿足哪些條件定金的適用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2、主合同必須有效。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擔保解釋》對適用定金罰則的幾種特殊情況作出的規定:1、視為不履行被擔保的債務的情況。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的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二、定金與其他擔保有什麼區別1、目的不同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擔保的目的,都只在於確保債權人一方的利益,對債務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擔保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2、法律效果不同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3、性質不同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其他幾種擔保都不具有懲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