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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夫妻協議離婚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3.3W
法律對夫妻協議離婚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對夫妻協議離婚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1.申請
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户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
3.登記
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後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並非出自於雙方自願,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