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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不一定先刑後民

法律1.69W
經濟糾紛不一定先刑後民
傳喚之前不一定先需要立案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