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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蛙經濟溝合同轉讓

法律1.72W
林蛙經濟溝合同轉讓
合同轉讓本質是一種交易行為,從鼓勵交易,搞活經濟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大多數的合同權利可以被轉讓
。但是並非所有合同債權都可以被轉讓。基於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社會合同相對性的考慮,下列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有些合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特殊信賴關係而產生的,因此其內容僅針對特定的當事人才具有意義,才符合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這類合同一旦轉讓,將使得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而一般不得轉讓。這類合同通常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合同債權,例如僱傭、委託等合同;以選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債權,例如以某個特定的演員的演出活動為基礎訂立的演出合同;不作為的債權;屬於從權利的債權等。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實行當事人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內容。合同一旦達成,在當事人之間即產生相當於法律的效力,當事人不得隨意違反。因此,如果當事人已在合同中有禁止債權讓與的約定,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構成違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因該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行為無效。合同權利的轉讓應當遵守這一基本的法律原理。  


例如,我國《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另外,對於法律規定須經國家批准的合同,在合同權利轉讓時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否則轉讓無效。


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是可以轉讓的,能夠促進經濟發展。但是也存在不能轉讓的情況,大家需要熟悉相關法律,明確不能轉讓的具體信息,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如果對債權轉讓合同還存在什麼疑問的,可以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