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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松林合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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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松林合同轉讓
轉讓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 鄉(鎮) 村 組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


地塊


名稱


坐落(四至)


地塊數(塊)


面積(畝)


質量等級


(肥力水平)


備註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 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 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採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採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  。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 。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後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並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  。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鑑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我國在現階段實行的是土地國有制,那麼企業和公民都只是擁有土地的使用權,為了更好的保障土地的使用權,也是規定了土地的使用人可以在繳納土地使用税後使用國家土地,同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轉讓土地的使用權,為了確保雙方權益也會在轉讓時簽訂轉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