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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權證與登記簿不一致

法律1.36W
房地產權證與登記簿不一致
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怎麼辦

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的事項與權利證書或證明不一致時,應當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房屋登記辦法》第25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


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物權法》第17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房屋登記辦法》第26條也規定: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因此,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權利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處置不屬於自己的不動產的現象是十分常見的,對於那些沒有處分權而第三人又相信對方有處分權的情況,法律是會保護蓋第三人的權益的。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需要舉證自己為何相信其具有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