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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司法確認裁定書

法律1.71W
撤銷司法確認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撤銷司法確認裁定書

申請人:×××,……。
申請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申請人×××與×××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一案,本院於××××年××月××日立案。申請人×××、×××於××××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請。
本院認為,申請人×××、×××在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予以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申請人×××、×××撤回申請。
  
  
審  判  員   ×××
  
××××年××月××日,以上是對如何撤銷司法確認裁定書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