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資認定的舉證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責任認定
《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均提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的情形的責任承擔問題,但對於當場死亡和事後經搶救一段時間後死亡在刑事責任上有何區別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刑法理論,當場死亡與事後死亡,在認定發生交通事故與死亡結果之間的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時,會存在一定差別。當場死亡的情形,可以認定因果關係的存在。事後經搶救一段時間死亡的,在交通事故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着搶救行為這一介入因素。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在因果關係發展進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特殊自然事實等其他因素,則應通過考察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形,進而判斷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介入因素非異常,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力較小,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的,則應當肯定前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反之則應當認為前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或者説因果關係已經斷絕。
經搶救後死亡的,應考慮搶救行為的對死亡結果作用力的大小。如果交通事故只是致被害人輕傷,則應認定交通事故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中斷。如果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瀕臨死亡的重傷,則宜認定為交通事故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與當場死亡的情形一樣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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