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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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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延長至30日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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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延長至30日提請批捕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分析也就是拘留後3日內要提請逮捕,情況特殊的,例如3日內辦不完,或案情疑難複雜在3日內辦不完,可以延長1至4日。 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加起來最多是1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加上檢察院的7日最多是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