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船舶優先權屬於債權

法律2.48W
船舶優先權屬於債權
船舶優先權屬於債權
船舶優先權不是債權,它有着與債權根本不同的特徵。船舶優先權的行使不需要請求債務人,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得到債務人的協助。同時它還可以直接支配標的物,對抗船舶受讓人等社會第三人,這些都是隻有物權才具備的特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下列各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税、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