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不當得利益舉證責任是否應當

法律1.01W
不當得利益舉證責任是否應當
不當得利舉證責任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三個(又有四要件説):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損失;取得利益無法律上的原因。其中,取得利益無法律上的原因屬於消極事實,傳統證據學認為積極事實的主張者應當承擔證明責任,而消極事實的主張者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故該要件不應由原告舉證,而應由被告就其取得利益具備合法原因承擔舉證責任。這樣,就會產生一對矛盾,即在借貸糾紛中,原告因舉證不能而敗訴;但如其轉而提起不當得利之訴,則可能因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而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