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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超凡商標轉讓

法律1.22W
義烏超凡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條件
要具備以下條件: 1、將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併、兼併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4、轉讓商標時需一併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辦理商標轉讓或移轉應當填寫《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