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身份證多久能拿下來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臨時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請領取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代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公佈該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2005年6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8號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發佈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該辦法還規定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換領、補領、簽發的有關制度。
對於臨時身份證的領取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臨時身份證的認領情況,一般還需要提交相關的個人材料,在公安機關審查後如果符合條件的才可以辦理,但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好正式的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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