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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份被註銷前債權進行轉讓

法律2.4W
因身份被註銷前債權進行轉讓
哪些債權不得進行轉讓

依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這類債權主要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等。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主要體現在對債務人方面。此時雖然不需要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需要實際的通知債務人,否則的話就會導致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在轉讓債權的過程中,我們也要知道究竟法律中規定的哪些債權是不能進行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