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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婚姻關係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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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婚姻關係的界定
關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問題

按照登記對抗之規則,抵押權設立的效力不得對抗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主要是指與抵押財產有利害關係的抵押人以外的人,如自抵押人受領抵押財產的受讓人、質權人、抵押人等。


界定第三人範圍時,應注意第三人應指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物權之人,債務人之一般債權人並不包括在內。這主要是因為:


1、就法律性質而言,物權具有排他性,其效力恆優先於債務人之一般債權,這是民法的基本規則。動產抵押權是物權,其理應優先於一般債權,登記與否不能影響其物權優先效力。


2、就交易風險而言,一般債權人借與金錢系信賴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故應承擔不獲清償的風險,否則其為避免不測之害,自應設定擔保物權。而且一般債權人與動產抵押的標的物無法律上的直接聯繫,不能承認其具有對抗動產抵押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