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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底薪
東莞市勞動者底薪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參照當地同崗位職工工資水平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底薪,即基本工資,在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主要部分。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護制度,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工資分配形式和水平。不同經濟水平地區,不同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和分配形式不同,東莞勞動者的底薪,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參照當地同崗位工種工資水平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協商確定。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15】20號)規定,東莞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為153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資最低標準為14.4元。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