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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清算罪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的界限是什麼

法律3.02W
妨害清算罪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的界限是什麼
妨害清算罪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的界限是什麼
1、犯罪主體不同
(1)妨害清算罪主體為公司、企業清算組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2)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主體則為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侵犯的客體不同
(1)妨害清算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清算制度及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2)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則侵犯的是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及股東和其他人的利益。
3、時間要件不同
(2)妨害清算罪只發生在公司、企業清算期間。
(2)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則是公司正常運作期間。
4、犯罪的行為方式有所不同
(1)妨害清算罪表現為隱匿財產、虛偽記載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
(2)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主要表現為編制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