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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上市公司控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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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上市公司控股權轉讓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出讓方按1‰的税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規定: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佈《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徵税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徵股票交易印花税,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繳納。


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税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調整為單邊徵税,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税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對受讓方不再徵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10〕7號)規定,按照現行印花税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徵税範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述政策規定可以理解為,上市公司股權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移不視同股票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