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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主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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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主體人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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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特殊主體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嚴格意義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按照憲法的規定,屬於國家機構序列的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及監獄。這些機關,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屬於國家機構,是屬於當然的國家機關,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在行使國家權力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2、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此類人員是指一些法律、法規授權在某些領域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某些非國家機關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行政處罰法》第17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在一些法律、法規中規定了一些並非屬於國家機關的單位,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如《保險法》規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這項權力根據該法律規定應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可是為了加強對保險業的管理,專門成立了保監會,由保監會負責監督管理,但保監會並非國家機關。雖然法律授權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主體由過去的國家機關變為現在的非國家機關的組織,但從職權的性質和權限上講,仍屬於國家管理職權的一部分。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照解釋規定就成為了瀆職罪的主體,諸如此類,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證監會、氣象局、地震局、電力公司、航空工業公司、郵電公司等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和單位都在法律、法規的授權下,行使一定的國家行政管理職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都可構成瀆職罪的主體。

3、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行政處罰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中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處罰。

4、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是指那些雖不屬於國家機關正式在編人員,但在國家機關中行使國家機關職權的人員。其“身份”不屬於國家正式幹部編制,但在實際上卻行使着國家機關在編人員同樣的職權。主要如公安機關、獄政管理部門聘用的合同制民警、國家機關中未列入正式編制的借調人員、工人等。雖然此類人員在“身份”上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從其從事的公務活動來看,代表着國家行使職權,符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徵。

5、其他人員。主要是指在《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中,個別罪名規定的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的犯罪。如泄露國家祕密罪。《刑法》第398條第2款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規定酌情處罰。可見非特殊主體,即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成立瀆職罪的主體。

所以説,瀆職罪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未例入國家機關人員但是受國家委託從而行使權力的從事公務的人員。在法律面前一切都是平等的,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執法人員更是應該做好守法表率作用,切忌因重權在握卻濫用職權,因一時貪戀而迷失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