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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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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專利
專利實施合同沒有備案專利局會怎樣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沒有無效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後,應當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人變更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佈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備案並不影響合同效力。 備案只是國家對專利許可行為的一種管理方式。


3、如果沒有備案,對於獲得許可的人的權利會有一定的影響。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二)利害關係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4、 法律明確規定了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因為他們簽訂的合同即使沒有經歷備案的環節也是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的,只要企業和公民嚴格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相應的責任就不會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