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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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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案例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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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擔保分為動產質押和不動產質押嗎

質押擔保分為動產質押和不動產質押,是債務的一種擔保方式,即債務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權的動產或合法的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債權人佔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權的動產或合法的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債權人佔有而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依法處分質物償還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目前對權利質押物有較嚴格的要求,僅限於銀行存款單、國家債券、國有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及銀行匯票、銀行本票。

質押擔保的範圍,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應當適用擔保法關於法定質押擔保的範圍。當事人約定質押擔保的範圍的,可以小於法定擔保範圍,也可以不限於法定擔保範圍,只要約定的質押擔保範圍不超過主債務範圍,而又不違反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