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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追索撫養費的管轄

法律2.07W
子女追索撫養費的管轄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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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撫養費的案件管轄是哪裏

追索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管轄,我國基本實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如提起訴訟,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對部分特殊情況也規定了被告就原告和當事人可以選擇管轄的規定。選擇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則上追索撫養費的案件管轄地是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