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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監獄黃曉聰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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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監獄黃曉聰減刑
梅州監獄11月的減刑是怎樣規定的?
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能否減刑取決於罪犯的日常表現,是否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等。   法律規定最多可以減一半刑期,實際基本達不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希望這些內容可以幫助到你。如果你還有其它梅州監獄11月的減刑問題,可在我們繼續進行法律諮詢,我們還會提供更專業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