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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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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經交警立案處理後進入調解程序:調解需經雙方當事人一致申請並對事故認定書及車輛檢驗、傷殘鑑定無異議的情況下方可由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進入調解程序,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交管部門不受理調解,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訴訟解決。
1、申請時間: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2、調解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 調解參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4、調解實施程序:由交警主持並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當事人均有責任的,按過失相抵後的數額由賠償責任人賠償。但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按過失相抵後如仍需向對方賠償的,則免除其賠償責任。
(6)確定賠償方式。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5、調解結果:
(1)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2)調解書的效力:當事人經交警調解或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簽訂的民事合同。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該協議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情形的,可依法認定有效,並據此作出判決。
(3)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