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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幾次修訂

法律3.2W
著作權法第幾次修訂
著作權法第幾次修訂
1.《著作權法》頒佈實施20多年來,經歷過兩次修改,而這兩次修改都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第一次是2001年的10月,為了滿足加人世貿組織的基本要求,對《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改;第二次是2010年2月,為了履行世界貿易組織有關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專家組裁定,又對《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改。這兩次修改的共同特點,一是被動的(為履行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義務)、二是局部的(僅從滿足世界貿易組織的特定基本要求出發),沒有針對《著作權法》頒佈實施20多年來中國面臨的國際國內形勢的發展變化情況進行全部和主動的梳理。因此,要站在中國的立場、針對中國發展變化的形勢,全面主動地解決中國面臨的著作權保護突出問題,就應該全面修改我國的《著作權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複製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燬;對主要用於製造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燬,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