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庫交通設施施工合同
地下車庫土地使用年限
1、地下車位產權期限主要看車位所屬建築主體的土地產權性質,商用建築40年,民用建築70年。車位只有使用權。
2、按照《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如果你是從產權方直接租賃的車位,那麼使用權期限從合同簽訂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土地使用權期限。
3、另外沒有產權的車位一般是人防工程,人防是開發項目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產權不屬於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產權屬於國家。按照規定,人防工程不論產權,在戰爭發生時候都應無條件交由人防部門管理。
地下車庫土地使用年限:
地下車庫一般使用年限不超40年。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相結合所形成的“三位一體”的所有權。其中的“共有權”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產權歸屬概念,它與“專有權”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共有權”不具有所有權的效力,它既不是按份共有(不得請求分割),也不是共同共有(按專有部分的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而是一種特殊的共有,稱之為“互有”可能讓人更容易區分。
所以,《物權法》第70條規定的是“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是一種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使用權和收益權,業主可以共同使用或者輪流適用該共有部分,也可以按比例取得因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相反,也應承擔共有部分的費用開支,並且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物權法》72條),而“所有權”則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因此,小區地下車庫如果作為全體業主共有部分,實際上是沒有獨立產權一説,更不存在所有權歸屬問題,而只存在使用權和收益權歸屬爭議。
《規定》明確了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標準。地下空間用於商業、辦公、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時,其地下一層按地表同用途基準地價的10%確定樓面地價。地下二層的土地出讓金按地下一層的標準減半收取;地下三層的土地出讓金按地下二層標準減半收取,地下四層及以下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公開出讓的商服、住宅用地,按規劃整體配建的地下停車場,按相應級別工業基準地價的10%確定樓面地價。按規定配建的人防工程執行本標準;工礦倉儲項目以及參照工業用地價格進行評估的其他用途的用地項目使用地下空間仍用於同類型用途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基準地價未覆蓋區域,結建地下建設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規定》出台之前,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出讓金的收取,是按照地表建築土地出讓金價格的50%收取,再扣除建安成本,在此基礎上測算價格。新的收取標準,將大大降低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成本,提高建設單位開發地下空間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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