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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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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法律規定
羈押必要性審查法律規定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有如下規定:
1.第二條,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2.第三條,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
3.第四條,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結案、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登記、流轉和辦理,案件管理部門在案件立案後對辦案期限、辦案程序、辦案質量等進行管理、監督、預警。
4.第五條,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過程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5.第六條,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不得濫用建議權影響刑事訴訟依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