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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彩銷售店合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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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怎麼寫

銷售合同的簽訂應具備的主要條款:


(1)標的。標的是銷售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銷售合同中的標的主要表現為推銷的商品或勞務。標的,是訂立銷售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2)數量和質量。這裏是指銷售合同標的的數量和質量。它們是確定銷售合同標的特徵的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銷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確定標的數量,應明確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3)價款或酬金。價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標的一方向對方支付的以貨幣數量表示的代價,體現了經濟合同所遵循的等價有償的原則。在合同中,營銷人員應明確規定定價或酬金的數額,並説明它們的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等。


(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它是確認銷售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時間標準。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規定具體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切忌使用“可能完成”、“一定完成”、“要年內完成”等模糊兩可、含糊不清的措詞。履行地點是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義務的地方,直接關係到履行的費用和履行期限。確定時應冠以省、市名稱,避免因重名而履行發生錯誤。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於合同的內容和性質來決定。如交付貨物,是一次履行還是分期分批履行,是提貨還是代辦託運等。


(5)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銷售合同當事人違反銷售合同約定的條款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外,銷售合同的內容還包括:根據法律規定或銷售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這些也是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