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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高度危險作業行為

法律1.48W
哪些屬於高度危險作業行為
哪些屬於高度危險作業行為
1.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在現有的技術水平、設備條件下,即使作業者已盡小心謹慎的注意義務,仍然難以避免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危險性作業。例如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  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其構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險作業的行為。例如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
(2)存在損害事實。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與財產損失。
(3)危險作業行為與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係。即應當證明損害事實是由該危險作業引起。
2.高度危險作業的免責事由僅有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種情況。此時作業人將免除其責任。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的造成僅有過失,也應當由作業人承擔責任。對於受害人的故意行為應由作業人進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