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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支隊指定管轄

法律1.3W
公安支隊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指定管轄後法院的具體解釋
你好,上級公安指定管轄後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中指定異地管轄,需要在異地起訴、審判的,應當在移送審查起訴前與人民法院協商指定管轄的相關事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如果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 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管轄不明或者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中指定異地管轄,需要在異地起訴、審判的,應當在移送審查起訴前與人民法院協商指定管轄的相關事宜。 分、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將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