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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53條

法律1.02W
保險法53條
員工第二次入職是否還需要約定試用期?
關於員工第二次入職是這樣的,在法律層面:“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管是否更換崗位都只能約定一次,所以A某再次入職時不能約定試用期的。有相關的案例可以百度看看。 在公司層面:試用期可以節約一定成本,節約無需經濟補償。再次入職員工對於新崗位不熟悉,需要時間上手。所以公司當然原因約定試用期了,當然要承擔其違法的風險。 在員工層面:工作可能確實需要一定時間從陌生到熟練,也可能會理解公司希望得到崗位工作選擇接受,當然仲裁肯定能贏只是費時費力(得不償失)。 個人覺得:公司既然重新錄用員工並分配崗位,至少對員工還是比較認可的,同時其本人也熟悉公司情況,再次入職穩定性較高,比外面重新招聘要好很多。建議兼顧法律和公司的情況,不約定試用期時間,工資為試用期工資,根據工作情況及熟練度適時增長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