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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終止勞動合同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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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終止勞動合同的定義
勞動合同終止的定義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法》在這裏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這裏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於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同時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屬於約定終止。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補充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應當與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積極溝通,解決有關合同續簽的問題。用人單位也應該避免支付賠償金而立即進行合同續簽方面的相關工作事宜,如果因為溝通不成功或者新續簽合同有異議,則需要申請行政仲裁或者訴訟的司法渠道來解決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