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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動物侵權怎樣分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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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動物侵權怎樣分配責任
民法典規定動物侵權怎樣分配責任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為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相關延伸】
問:動物致人損害舉證責任誰承擔?
答:動物致人損害分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和動物園動物致人損害這兩種,舉證責任也要分情況分析:
1、在一般情形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被侵權人應當證明以下事項:有動物侵害的事實發生,該動物與責任承擔義務人之間具有飼養或管理關係、造成了損害的後果、動物侵害事實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責任義務承擔人及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如果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應當證明被侵權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
2、動物園動物致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動物園對其無過錯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動物園不能證明其已盡到管理責任,則推定其有過錯,從而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則無須對動物園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3、飼養危險動物致人損害的舉證分配,被侵權人除須證明侵害事實、損害後果以及因果關係之外,還需證明導致其受損害的動物是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飼養的,而飼養人或管理人違反規定飼養了該危險動物。被侵權人無須證明飼養人或管理人存在過錯,也無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