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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是否可以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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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是否可以追索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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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追索時間有什麼限制



    一般的案件都是會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的,但是針對子女撫養費的追索問題,國家規定不受任何的訴訟時效和時間的限制。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對訴訟時效作出了一般規定,即一般的時效都為2年,但法律另外有規定的除外,而訴訟時效期間則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了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雖然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並不是一切請求權均適用訴訟時效。實踐中,有一些請求權,如追索撫養費的權利,依其性質是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基於血親關係,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特殊身份來決定的。雖然請求給付撫養費會涉及一定的財產性權益,但其主要還是一種身份利益,故一般離婚後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此外,《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由此確定了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關係是基於雙方的血緣關係而來,即使父母離婚,也不能免除這種義務。父母離異後,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雙方對子女仍負有撫養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只要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身份關係沒有消滅,未成年子女就具備請求支付撫養費的權利,負有撫養義務的被請求人就應該履行給付撫養費義務。


    如果子女已經能獨立生活,則應予免除了父母的給付撫養費義務,子女的撫養費請求權應歸於消滅。撫養費給付的前提是子女有需要撫養的情節存在,給付撫養費主要是為了實現子女的正常成長,但子女已經成年能夠獨立生活了,這不再存在這種需要。子女無權再對父母此前所欠下的撫養費進行追償,這也從反面反映出了撫養費更多意義上是一種身份性利益,而不僅僅是一種財產性權益。

綜上所述,孩子需要的撫養費並不是額外對父母的負擔而是其作為父母應該給孩子的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如若父母長期拖欠不支付就會對孩子造成損害,這樣的情形肯定不會受到時間限制而給孩子足夠的時間去追索自己應得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