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自訴案件自行和解

法律1.57W
自訴案件自行和解
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和解

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訴案件和解必須具備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當事人雙方自願三個條件。雖然該條規定,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 當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願。實踐中,有些被告人確實真誠悔罪,其親屬也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但被告人並沒有和解的意願,即便 被害人願意和解,我們認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動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後,經徵求被害人意見,也得到其同意的情況。

首先,法院受案後,應審查是否符合和解的條件,凡是符合的都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和解。

其次,法院應積極創造條件,為當事人和解提供必要的協助。

再次,法院對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達成的和解協議,應對其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確認。

最後,當事人可要求法院主持和解,並在法官的指導下達成和解協議。

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有相關條件的,只有符合公訴轉自訴的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才允許公訴案件轉變為自訴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公訴轉自訴案件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但如果雙方有意達成一致意見,對相關矛盾和糾紛的認定可以達成和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准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