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淶水縣醫療報銷比例

法律2.79W
淶水縣醫療報銷比例
淶水縣徵地補償標準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1)徵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2)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而且縣城的佔地問題需要彙報到省人民政府,政府在批准後會有具體的補償費用,一般情況下每公頃地的補助費,不能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有其他情況的要到當地部門詳細詢問以免損失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