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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不肯諒解會怎麼判

法律1.97W
尋釁滋事罪不肯諒解會怎麼判
尋釁滋事罪會判幾年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情節在相應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1、尋釁滋事,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基準刑為管制、拘役;造成人員輕傷的,基準刑, 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1項或同一種情形增加一項,基準刑增加6個月。


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4、尋釁滋事致公私財物損毀數額達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數額500元,基準刑增加一個月。


5、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作案對象為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孕婦的;


(2)損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以自殘、自殺等方法威脅、要挾的;


(4)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足以造成嚴重踐踏事故的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