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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對分包商有否決權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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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對分包商有否決權的嗎
建設單位對分包商有否決權的嗎
1、建設單位具有對分包商的否決權。法律規定,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可分包或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總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工程是總承包工程中工程主體結構以外的部分工程,分包人須具有相應資質條件且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建設單位對分包商有否決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