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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由誰賠償

法律2.84W
交強險由誰賠償
交強險由誰來賠償

(一)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為責任主體,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和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的依據在於法律的強制規定而非其本身的侵權行為,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保險公司負有不考慮肇事者有無過錯的賠償義務,只有在損失是由非動車駕駛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可以免責。但是,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前提是機動車投保的保險性質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機動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性質為商業保險。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保險法、合同法的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出保險公司責任限額範圍部分,應按行為人有無過錯分別不同情況確定責任主體。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有過錯的一方為責任主體,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肇事雙方為責任主體,應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三種情況:


其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作為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責任主體為機動車一方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並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其三,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在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內由機動車一方作為責任主體,其餘百分之九十的賠償責任主體為有過錯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


在機動車之間或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確定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應考慮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四個構成要素。確認賠償責任主體應查明是誰的過錯(原因)造成了損害(後果),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及其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確認賠償責任主體的關鍵。在侵權法的一般情況下,對損害結果有過錯的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行為人無過錯則無責任,但由於機動車的危險性高於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要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責任主體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導致交通事故的原因規定為過錯和意外,其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對造成損害後果的責任承擔,機動車一方的過錯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或者受害人的過錯有所不同。肇事方為機動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肇事方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或者受害人的過錯僅指過失,包括重大過失,但不包括故意。理論界和實務界認為機動車在道路上運行屬於高速運輸工具,民法通則將高速運輸工具規定為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