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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數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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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數額認定標準
敲詐勒索數額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於招搖撞騙罪和敲詐勒索罪,都是對社會治安造成非常嚴重影響的罪名。但是相對而言,敲詐勒索罪的罪名更加嚴重。首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成本較低,並且是以威脅或者是要挾的形式來對受害者進行犯罪。雖然招搖撞騙罪對政府部門的名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敲詐勒索罪是更為常見的一種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