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量刑建議權制度

法律1.08W
量刑建議權制度
當前量刑建議制度存在哪些主要問題
律達網:由於我國量刑建議制度這一改革舉措剛剛起步,目前還處於探索和嘗試階段,這一制度本身還存在不足之處有待於進一步完善。當前量刑建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對量刑建議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和具體,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正當性和法定性。量刑建議制度無論從其法律依據還是其本身的權能屬性以及國內外的司法實踐來説,它都具有存在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檢察機關實施量刑建議制度,在審判程序上建立了一個量刑聽證程序或辯論程序,有利於公訴權的充分行使,有利於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於法官作到“兼聽則明”、公正判決,有利於提高辦案效率,促進了司法公正的實現,也是一項符合國際司法發展潮流的重要制度。但是,在我國刑事訴訟的實踐中,刑事審判的量刑權一直被視為人民法院法官的權力。這與我國法律對量刑建議的規定的不夠明確有關。長期以來,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極少對量刑提出建議,法官主持下的法庭也極少對量刑這一刑事訴訟的最關鍵環節展開辯論。在審判的外在表現上,是一種定罪“公開進行”、量刑“暗箱操作”的形式,其不足之處是顯而易見的。但在我國,這種做法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界,長期以來一直沒有受到質疑。2、對量刑建議制度的認識不深,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權威性。公訴人在出庭公訴過程中,往往只注重罪名、定性的論證,不重視量刑建議的合理提出,並隨之也缺乏全面綜合評定案件中對量刑有影響的法定情節、酌定情節,特別是對量刑情節衝突時,如何予以確定,並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則缺少考慮。量刑建議往往輕描淡寫,一筆帶過,長期以往就難免影響到合議庭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不予重視。同時,檢察機關在行使審判監督權的時候,也只重視對罪名、定性的抗訴,而忽略對量刑畸重畸輕的抗訴,由此使檢察院所擁有的公訴權就侷限在對犯罪提出控告,而對被告人應追究什麼樣的刑罰似乎是法院的事。另一方面,審判人員對於檢察機關刑事案件量刑建議還存在不同的認識,認為這是公訴改革,是檢察機關的事,與己無關,加上我國現有法律確實未明確規定量刑建議,檢察機關對於審判機關不採信量刑建議也無可奈何。這使公訴人的量刑建議難以達到制約法官量刑的目的,影響了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威性。3、提出量刑建議的程序和方式不統一,影響了量刑建議的嚴肅性。檢察機關對於刑事案件量刑建議的提出,有的是由案件承辦人審查案件之後,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報主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審查決定,並在將案件提起公訴的同時以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有的則是案件承辦人將案件審查完畢,提出一定的量刑建議提交科室討論後,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然後由案件承辦人在出庭公訴的時候當庭口頭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於在刑事案件量刑建議提出程序和方式上的不統一,也或多或少的影響了檢察機關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議的嚴肅性。4、提出量刑建議的具體內容不夠規範,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有效性。由於我國量刑建議制度改革剛剛起步,公訴人員缺少量刑建議方面的經驗,未能全面掌握科學的量刑方法,對於量刑建議具體內容的提出,有的針對被告人應判處的刑種、刑期均提出了明確的意見,比如:“應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三年以上”;有的則只對被告人應判處的刑種提出了明確的意見,對於被告人應判處的刑期又提出一個較小的量刑幅度,比如:“應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刑期應在七年至十年考慮。”對於後一種量刑建議內容的提出,顯然是不夠精確和規範的,這勢必減低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影響力,從而影響到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有效性。5、量刑建議制度的配套制度尚未建立,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穩定性。量刑建議制度功效的充分發揮有賴於證據開示等相關配套制度的建立,由於我國刑事訴訟尚未建立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律師沒有充足的時間瞭解案件的有關證據材料,無法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有針對性的迴應,檢察機關也不能通過證據開示瞭解辯方的證據材料,從而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穩定性。